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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肃查处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公安机关对8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58名公职人员

时间:2023-09-02 来源: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记者近日从河南省有关部门获悉,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河南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8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58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康学俭、法定代表人康继革,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亮等8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科长齐柯、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指导员华胜兵、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民警宋福彬等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相关玩忽职守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同时,河南省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政府及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部门5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给予安阳市委书记袁家健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安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高永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安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王朴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安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欧阳报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安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新亭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集中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事故调查处理作出决定后,河南省委迅速召开常委会会议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入检查反思,深刻汲取教训,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所有责任人惩处和问责,并对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作出部署安排。

  

  

  

  

  

  附件: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人员情况(66人)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8人)

  1.康继革,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康继伟,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3.康学俭,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4.常孝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仓库、人事主管;

  5.张建亮,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6.侯会娟,安阳市尚鑫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7.孟宣佐,安阳市文峰区天网监控安防商务公司职工,过火建筑物消防工程承包商;

  8.白 云,河南泉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过火建筑物消防工程承包商。

  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人员(3人)

  1.华胜兵,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指导员;

  2.齐 柯,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科长;

  3.宋福彬,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民警。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55人)

  (一)地方党委政府(15人)

  1.袁家健,安阳市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高 永,安阳市委副书记,安阳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王 朴,安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王新亭,安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崔元锋,安阳市文峰区委书记兼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刘学平,安阳市文峰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李鹏海,安阳市文峰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牛福生,安阳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靳 冬,安阳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0.史红峰,安阳市文峰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2011年12月至2017年4月,任宝莲寺镇党委书记兼原文峰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李卫华,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副区长(2017年8月至2022年4月,任宝莲寺镇党委书记兼原文峰产业集聚区党工委书记),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2.王中楠,安阳市文峰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原文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杨玉良,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张 琼,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5.孙 磊,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二)有关部门(40人)

  16.李彦军,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赵伟刚,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付邦举,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9.邵 光,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任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0.丁文军,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1.朱 冬,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由专业技术9级降为10级;

  22.李 凯,安阳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先后任原安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文峰大队大队长、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由专业技术9级降为10级;

  23.何军伟,安阳市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专业技术11级降为13级;

  24.欧阳报军,2023年4月退休(时任安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5.秦文东,河南省公安厅二级警务专员(时任安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6.张国庆,安阳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时任安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党总支书记),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7.杨玉怀,安阳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党总支副书记,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8.张志飞,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总支书记(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9.王 军,安阳市文峰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王跃群,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1.闫全健,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由一级警长降为四级警长;

  32.霍云龙,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副大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三级警长降为一级警员;

  33.杨广俊,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政府副镇长、宝莲寺派出所所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一级警长降为一级警员;

  34.王向飞,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副所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一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

  35.侯军涛,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宝莲寺派出所民警,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6.梁顺德,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7.肖 冀,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8.刘振东,2023年3月免职(时任安阳市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9.赵连生,安阳市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0.申 兢,安阳市文峰区应急管理局工贸危化监察股职员,给予政务撤职处分,由九级职员降为十级职员;

  41.费全发,河南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2.李文才,河南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3.刘 健,安阳市商务局二级巡视员(时任安阳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4.高秀彦,安阳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5.李小强,安阳市文峰区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6.刘秀英,安阳市文峰区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7.王现波,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任原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8.肖志宏,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9.黄国云,安阳市文峰区文联主席(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安阳市文峰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0.薛建英,安阳市文峰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1.杨庆兵,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2.申文忠,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3.王晓飞,安阳市文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4.王 娜,安阳市文峰区建筑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5.牛志博,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jdzjzfyw/gnyw/article46c96f29873e486f973dcdf33b3613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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