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稀罕!被执行人给法院送锦旗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两次往返长春追踪涉案车辆,成功将车辆扣压,并于2020年7月13日将该广汽传祺轿车交给申请人杨某,杨某高兴地签收了属于自己的车辆,一起因融资租赁车辆产生的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2019年3月,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协议,向第三人通化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广汽传祺轿车,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该车登记在杨某名下,并抵押给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张某除支付首付租金24000元外,原告杨某支付了两期租金。因该车辆是被告实际购买使用,原告只是顶名,双方曾口头约定,被告负责支付该车辆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及时变更过户,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均由被告承担。2019年4月30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2019年3月17日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因被告没有按时履约作废,并重新签订了车辆还款约定及违约合同终止,被告放弃之前为该车辆支付的全部费用,原告有权立即收回车辆的协议。嗣后,被告张某未向杨某支付款项。杨某将张某、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第三人通化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9月9日,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将该广汽传祺汽车返还给原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返还车辆,原告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集安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查扣车辆手续。7月6日,执行干警接到线索,得知涉案车辆出现在长春市某地,执行团队立即赶赴长春追踪该涉案车辆,由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追踪将该车GPS定位系统拆除,经过两天追查没能找到该涉案车辆。7月9日法院从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得到车辆在长春的具体线索,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赶至长春某地将车辆扣押回法院。2020年7月13日,法院执行干警在法院将该车辆交给原告杨某,杨某对法院执行干警表示感谢,该案成功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