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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研究 | 运用大数据为监督办案赋能增效

时间:2023-08-12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大数据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中主动监督和精准监督的重要手段。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推进党风政风监督信息综合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预警纠治,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近日,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对大数据监督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发现,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大数据监督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数据采集需要进一步优化。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大数据中心的软硬件建设日趋完备,数据获取的便捷程度较以往有很大提升,但亟需跟进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确保在安全合法的前提下获取更多信息数据,满足监督办案需要。二是工作融合需要进一步增强。基层有的监督办案人员对大数据运用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尤其在关键比对数据要素挖掘方面有所欠缺,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一般较少参与具体监督办案,信息化技术与纪检监察工作深度融合有待加强。三是监督质效需要进一步提升。个别部门在日常监督办案中主动运用大数据思维研究案发规律不够,结合监督职能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大数据监督模型还不多,通过研究个案规律拓展挖掘类案深度的能力有待提升。

  做好大数据监督,必须要立足被监督单位业务范围和工作特点,围绕被监督单位权力运行关键环节,找准漏洞、捋清规律,精准建立监督数据模型,精准发现类案问题线索,将信息化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一是深化业务培训。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的原则,通过以案代训、跟班培训、视频“小课堂”、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信息化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营造运用大数据为监督办案赋能增效的浓厚氛围。要克服就案办案、为监督而监督的惯性思维,把大数据意识和问题意识贯穿于监督办案全过程,敏锐捕捉数据异常,精准提炼违纪违法行为规律特征。二是拓宽数据来源渠道。翔实完备的数据资料是做好大数据监督的基础,监督部门既要畅通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链,也要贯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内部数据链,线上高效发现问题,线下快速精准处置,不断健全完善“大数据+监督”工作新格局。三是打造紧密协作模式。开展大数据监督需要打破业务条块的界限,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职能融合,实行跨部门“小兵团”“一体化”作战,努力打造“提出需求、充分论证、建立模型、不断完善”的紧密型联动协作模式。监督办案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善于从日常监督、审查调查中梳理总结违纪违法行为的特征、规律,精准找到监督点、突破口,提出大数据建模需求;技术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根据监督办案需要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服务保障,助力高效发现问题线索。(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3/gongzuoyanjiu_0803/122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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