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监人手记 | 于细微处见真章
2020年3月,根据组织安排,我从审查调查室调岗至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步入新岗位,接到的第一个任务便是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
在专项检查中,某乡镇的一张差旅费报销单引起了我的注意。凭证显示,2017年7月,该镇干部王某和村干部杨某因公到北京出差,两人各自全额报销信阳东站到北京西站的G402次高铁一等座车票一张,单人票价715.5元,两人共计报销1431元。根据公务出差相关规定,两人应乘坐高铁二等座,属超标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并退回超标准报销费用。
该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也没有异议,一切顺理成章准备结案,但在退回超标准报销费用数额上让我犯了难。两人按标准可乘坐高铁二等座,退回金额应按照出差当日高铁一等座、二等座的差额计算,财务凭证中的发票显示当天一等座票价为715.5元,但通过铁路系统却查询不到二等座票价。我们又查询了2020年案件调查时G402次高铁一等座票价为715.5元,二等座票价为446.5元,差额为每人269元。
问题来了,系统上查询不到2017年7月G402次高铁二等座的票价,能否用2020年G402次高铁二等座的票价446.5元代替?尽管两个时期该车次一等座的票价一致,均为715.5元,但我认为这并不能证明二等座票价也没有变化。本着证据说话的原则,我电话联系了信阳东站、北京西站客服人员,均表示无法提供2017年7月票价。
案件陷入了僵局。2020年高铁一等座、二等座票价差距为269元,2017年7月与2020年一等座票价相符,那么想来一等座、二等座票价差应该与2020年基本一致,有调价也不会太大,就这几百块钱,当事人也表示可以按269元这个差价退还,并不影响结案。但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时刻告诫自己,案件中不能出现“基本”“大约”“差不多”这类字眼。经过认真思考,我拨通了全国铁路系统客服电话,并打开了手机通话录音。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您?”
“您好,我想查询一下G402次高铁,自2017年1月到2020年11月的票价调整情况。”
“好的,请稍等,这边给您查询一下……让您久等了,经查询,G402次高铁,自2017年1月至2020年11月没有调整过票价。”
“好的,谢谢您,也就是说G402次高铁2017年7月一等座、二等座的票价,与2020年11月一等座二等座的票价都是一致的,对吗?”
“对的!”
结束通话后,我整理录音,打印附卷。尽管最后得出的结论仍是每人退还269元,两人共计538元,但这是扎扎实实的538元。
“于细微处见真章”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我一直坚信要对得起党纪国法、对得起组织、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自己,认真对待和办理每一起案件,不论影响大小、金额多少,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从细微处入手,打造“铁案工程”。(张勇)
原文链接: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jdzjzfyw/xlbd/article80c5dff0da7a401bb13cfd0afa3876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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