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中国开国奠基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国歌、国旗、纪年等,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确定的重要制度和政策,尤其是基本政治制度,对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积极影响。
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
确定什么样的国体和政体,是建立新国家要首先解决的问题。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他还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1949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共同纲领》确定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的国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的政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
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43年秋,中国共产党提出改组国民党政府、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得到各民主党派的广泛响应。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提出,“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经过重庆谈判,国民党政府接受中共提出的和平建国基本方针,双方确定召开各党派代表及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和平建国大计。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政府组织案、国民大会案、和平建国纲领、军事问题案、宪法草案案等协议,但很快被国民党当局撕毁。194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如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问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热烈响应,纷纷表示愿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为建立新中国而奋斗。
《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
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起草《共同纲领》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提出,要考虑到底是搞联邦,还是搞统一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认为,中国与苏联国情不同:苏联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根本上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只在例外的情况下允许联邦制。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因此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完全走向统一的过渡形式。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国内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始终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因此,中国不宜实行联邦制。中共中央采纳了这一意见。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由此,确定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除上述基本政治制度外,《共同纲领》还规定了新中国的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等。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开幕词中说:我们有一个共同的感觉,这就是我们的工作将写在人类的历史上。新中国70多年的历史,证明了第一届政协会议的重要地位和意义。
(作者:谢春涛,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院〕长)
学术指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院)长 谢春涛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部主任 王小鸿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李雷波
原文链接:http://www.xzjjw.gov.cn/sj/6219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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