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学好用好新《条例》 持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对于党员干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新《条例》第三十条对相应纪律处分规定进行了明确。”
“新《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政绩工程’等行为调整到了违反政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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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岑溪市纪委监委办公大楼内,时常可以看到相关业务科室纪检监察干部,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调整、规范适用等内容进行互学交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岑溪市纪委常委会第一时间开展专题学习,就下一步如何深入学习领悟、严格贯彻执行展开研讨。在领导班子示范带动下,该市纪检监察系统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实练研学等多种形式,坚持把学习新《条例》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截至目前,累计开展集中学习100多人次。
“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持续加强学习,特别是监督执纪执法一线的干部更要及时‘消化’‘吸收’,要深化全员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新修订《条例》内容更加具体详实,是指导基层高质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力武器。
该市纪委监委还充分利用本级纪检监察网站、“岑溪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阵地,及时推送新《条例》原文及相关权威解读,并在工作交流群持续推送相关内容,组建以“室组地”为单位的“学习小组”,开展掌上学、经常学、随地学。截至目前,累计开展小组联学40多次。与此同时,该市纪委监委立足全员培训,计划将新《条例》专题辅导列为必修课,并通过实战模拟、分组研讨等方式,推动纪检监察干部学深悟透、学以致用。
前不久,在“乡案县审”阶段,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与岑城镇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就岑城镇垌尾村村干梁某某违纪案是否需要适用新《条例》展开研究讨论。针对梁某某发生在2023年的违纪行为,因其存在主动交代的从轻处分情形和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从重处分情形,同时依据《条例》和2018年《条例》相关条款,梁某某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我们将以《条例》作为推进纪律检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精准把握运用《条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该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岑溪市纪委监委)
编辑:何森
原文链接:https://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240304/gxjjw65e59c7f-1886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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