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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古蔺县:“乡案县审”把好基层办案质量关

时间:2023-10-14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0

  “欧某兴侵占集体公益林的事实不清,如果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贪污违法)是否准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否恰当……”前不久,泸州市古蔺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李畅与该室同志展开了一场激烈讨论。

  前一天,审理室收到箭竹苗族乡纪委送审的一起案件,蔓岭村原党支部书记欧某兴存在违纪问题,且已完成审查,按照泸州市纪委监委关于“乡案县审”工作要求,报请古蔺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该案进行审理。

  原来,蔓岭村原党支部书记欧某兴于2008年在协助箭竹苗族乡人民政府在蔓岭村四组组织开展林改工作时,将四组150亩集体公益林确权在自己名下,从2011年至2022年,领取公益林补偿金共计24787.5元。2022年12月,箭竹苗族乡纪委收到群众举报。经审查核实后,乡纪委将欧某兴案移送古蔺县纪委监委进行审理。

  

  古蔺县纪委监委审理干部正在对乡镇案件进行审核指导。(苏海鹏 摄)

  随后,经古蔺县纪委监委“乡案县审”审理小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及乡纪委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认为欧某兴在协助箭竹苗族乡人民政府在蔓岭村四组组织开展林改工作时,为将四组150亩集体公益林确权在其名下以便侵吞补偿费,找到时任四组组长欧某耀帮忙。由于二人是堂兄弟的关系,欧某兴请求欧某耀为其保密,以及在林权登记申请过程中提供帮助。当乡纪委开展调查时,为逃避责任,二人订立攻守同盟,编造以该150亩集体公益林是组集体对欧某兴为集体修路垫付4000元挖机费用的抵偿为理由应对查处。最终,欧某兴因违反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其贪占的24787.5元集体公益林补偿金退回箭竹苗族乡人民政府账户,由箭竹苗族乡人民政府平均分摊给蔓岭村四组群众。

  “街镇纪(工)委力量薄弱、干部办案经验不足是制约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古蔺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兴介绍,对此,古蔺县在严把审查调查“终端”上发力,大力开展“乡案县审”,切实破解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审理经验不足、审理业务能力不强以及复杂案件定性不精准等问题。

  在工作推进中,古蔺县依托“室组地”联动模式,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统一领导、协作推进”原则,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将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街镇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划分为6个协作组,形成案件质量“共同体”。由协作区区长牵头,纪检监察室对街镇办案提供全过程业务指导。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相关纪检监察室先行审核把关,签字确认后移送审理。

  “审理组及时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方位‘体检’,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倒逼街镇、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查办工作更加严谨规范。”古蔺县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王兴介绍,在案件评查中,各街镇、派驻纪检监察组单个案件问题数均大幅降低,个别街镇、纪检监察组下降超71.4%,办案质量提升效果明显。

  为防止街镇纪(工)委当“甩手掌柜”、过分依赖县纪委监委审理案件室,古蔺县纪委监委探索运用“三评价两通报”机制,紧盯立案前、移送前、审理阶段三个关键环节,通过“三个评价体系”构建案件质量共同体,通过案件评查得分月通报、重复扣分情况季通报,从源头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实现“一把尺子量到底”。

  同时,案件审理室梳理总结了常见易错问题清单,列明易犯错误和注意事项;对个案总结问题清单后将审理发现问题书面反馈案件承办室,定期汇总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常见、易错问题,制作古蔺县纪检监察业务指导,供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查办时参考。

  此外,古蔺县纪委监委探索建立审理人才库制度,严格选拔、招考引进、统筹使用,实战化教学加开设业务培训班,定期抽调人才库成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文书制作、回访教育等工作,在实操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建立入库人员成长档案,跟踪记录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开展执纪执法知识水平测试。今年以来,已吸纳30名纪检监察干部进入审理人才库,实行“全员参审”,促使案件质效和审查调查人员业务水平“双提升”。(作者:米明孚 吴艳 张艳)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jdzj/2023/10/13/e99b6f686555411392db7d313eb6dcc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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