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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原书记廖乐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时间:2023-08-06 来源: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日前,经中共赣州市委批准,赣州市纪委市监委对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原书记廖乐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廖乐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信组织信关系,妄图通过“政治骗子”搞政治投机、逃避审查;政绩观严重扭曲,背离新发展理念,对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热衷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弃守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严重破坏任职地方政治生态,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败坏选人用人风气;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信仰缺失,不信马列信风水,搞迷信活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置若罔闻,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将应由本人及亲属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负担;毫无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搞“一言堂”、当“一霸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调动、人员选聘工作中为他人谋利;以权谋私,要求管理服务对象为其亲属安排工作,无偿借用私营企业主大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擅权妄为,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自身不正,家风不严,对家人失管失教,搞“家族式腐败”;权力观、价值观扭曲,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廖乐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赣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赣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廖乐春开除党籍处分;由赣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廖乐春简历

  廖乐春,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江西赣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2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2年7月至2005年7月,历任江西省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项目经理,赣州地区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站助理工程师、副站长(主持工作),赣州地区建设局建筑业科副科长兼推广站副站长,赣州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科副科长、城市建设科科长(2000年12月至2004年9月兼任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人),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工程抗震办公室)科长(主任);

  2005年7月至2010年1月,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6年11月至2008年1月江西省建设厅挂职任房地产管理处副处长);

  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章贡区委副书记;

  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赣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赣州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书记;

  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书记;

  2021年9月,免职。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jlsc/202308/t20230804_102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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