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探索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实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指将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录入全国行贿人信息库,通过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行贿人实行联合惩戒措施,让行贿人付出应有代价的制度机制。第一,让行贿人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实施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被纳入行贿人“黑名单”后,根据行贿主体身份和行贿行为所涉领域向党委有关部门、执法司法机关等单位通报,相关单位处理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将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通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相关单位推送,或者在互联网公开发布,致使其失去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社会公众的信任等。同时,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市场准入、资格资质限制等措施,切实加大了行贿人违法成本。第二,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行贿人“黑名单”的公布,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对公平、安全的保护,降低了公众的选择成本。同时,这也是对于公众行为的反面示例,增加行贿人的市场交易成本、机会成本、信用成本,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形成“行贿可耻、行贿难行”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公众更加敬畏法律,营造良好社会秩序。第三,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若市场交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一方往往无法对另一方信用质量、履约能力等作出准确判断,交易双方利益易出现失衡,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增强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规则和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目前,多地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提高治理行贿效能,力求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在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和建设使用全国行贿人信息库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几个问题:第一,加强技术手段防止行贿人“脱壳”。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具有联合惩戒功能,对行贿人的行为资格、资质和能力范围具有多重限制,直击行贿人的利益“命门”。为规避行贿人“黑名单”的惩处,有可能出现实施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改名换面、利用他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等“脱壳”现象,以规避行贿人“黑名单”惩处。对此,应加大配套技术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进行技术“穿透”,避免此类隐形变异、逃避惩处的行为。第二,优化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行贿往往是利益输送的源头、权钱交易的开端。受贿行贿一体两面,行贿不除,受贿不止。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重点惩处五类行贿行为的同时,也应适时考虑优化纳入及退出机制,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有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职务犯罪或行贿行为的行贿人,经核实后,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考虑对行贿人暂缓纳入、提前退出或缩短惩戒期限,充分发挥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第三,注重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打击行贿,也要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要稳妥发布涉案企业信息,不干预正常商业活动。在打击行贿行为的同时,护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 郭佳)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2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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