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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罪不可有

时间:2023-02-17 来源: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作者:佚名 0

  《退庵随笔》载:“今之巧宦,有所谓不踹泥者,最为可鄙。无论事之大小,总当先以是非为衡,而后计利害;又当先公家之利害,而后计及身。若全不为百姓受过,为同官分过,为上司担过,则一事不能行矣。故范文正公尝言:‘凡为官者,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真洞见症结之言。”清两江总督梁章钜从官场讨巧迎合,为官者遇事不惹“麻烦”、不愿代人受过现象说起,引用北宋范仲淹名言“凡为官者,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阐明为官要坚守原则,一心为公,不能有“私罪”,不怕有“公罪”。

  “私罪”是以私利为目的而犯下过错。古人云:“私心胜者,可以灭公”,私心重、私欲强就容易造成价值观、利益观扭曲,从而出现公权私用、以权谋私。而另一个反面则是信奉“无私无为,无为无过”,认为不贪占则无风险,不作为则免犯错;或“拈轻怕重,有力不使”,追求明哲保身,不敢先试先行;或“循规蹈矩、按部就班”,追捧“闲职”、捡挑“轻担”。逃避“公罪”下的尸位素餐,危害实则不浅。

  古人云:“以私胜公,衰国之政也”。把私利放在公利之上,就会导致国家的衰败。“私心”过盛,私利太重,造成履职用权的扭曲,面对“公事”就会偏离方向。春秋伯嚭为一己私利内残忠臣,外通敌国,最终吴国被越国所灭。阻遏“私罪”,就要安上“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的廉洁“防火墙”;明确“言不逾矩、行不越轨”的用权“指示牌”。捋清公私、情法、权责界限,保持对“私罪”的高度警醒,做到绝不越雷池一步。

  据《宋刑统》记载:“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意为因执行公事而犯错,与私利无关,则面对“公罪”风险亦无所畏惧。海瑞不畏权贵,抬棺直谏,彰显了“公罪”之下的崇高境界。苏轼一心为公,只站理不站队,始终站在国家和百姓的角度,诠释了“公罪”之下的责任担当。再如,北宋时期,徽州知府黄槐为救百姓于水火,开仓放粮赈灾后,弃官归隐故里,他一心为民、公而忘私的精神展示了“公罪”之下的为民情怀。

  事实证明,从公心出发,明知风险却不惧风险,更彰显担当、展示魄力、体现智慧。安徽小岗村包产到户,签下“如不成,我们干部坐牢杀头也甘心”的“生死契约”,用担当吹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号角。前人的担当,亦是后人的榜样,也为敢闯敢试的党员干部吃下一颗“定心丸”。因此,要始终站在国家维度、时代高度、人民角度对责任“出招”、向担当“接招”。要让广大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提振干事创业的勇气和底气。

  无“私罪”之患,则不畏“公罪”之过;无“公罪”之缚,则不惧艰难险阻。如此,方能襟怀坦荡、敢闯敢试、敢为人先;方能胸怀“国之大者”,融入无我之境,确保不负人民。只要一切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从群众利益全局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出发,愿担公责、敢担公责,受之何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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