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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1150平方米的屋顶违建终于拆了

时间:2022-09-08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绍兴市越城区纪委监委驻区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魏玲丽

  近日,伴随着机器切割钢棚的嘈杂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一建筑物屋顶露台的违法建筑开拆。看着这约1150平方米的违建渐渐夷平,一幕幕信访调处过程在我脑海中浮现……

  区综合执法部门是我们纪检监察组的归口监督部门。去年年底,我们组收到了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某建筑物屋顶存在1000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而当地的综合执法中队却包庇该违法建筑,致使该违法建筑未得到拆除。这么大面积的屋顶违法建筑将严重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容忽视,我们组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我们通过调阅执法中队的相关案卷,初步了解到:举报人反映的建筑物是某纺织公司于2015年7月通过司法拍卖买入的厂房。该建筑物在五层主楼的东侧二楼、西侧二楼、西侧一楼进行了加层,3处加层建筑面积合计约1150平方米。举报人之前也向该中队举报过此处违法建筑,执法中队在2021年5月对该处加层建筑进行了调查,认定其并未经过审批,属违法建筑,但却同意其暂缓拆除。

  我心中不禁产生疑问:难道执法中队真的执法犯法,充当违建“保护伞”?还是其中另有隐情?

  我们决定对这处屋顶违建进行实地取证,并向该中队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了解情况。

  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该处建筑物现状为某纺织公司纺丝楼,大楼主体框架完整,外立面基本一致,主楼两侧屋顶露台均存在加层情况。“当时中队在调查的时候,该公司负责人跟我们说屋顶的加层是司法拍卖之前就已经在了的,并提供了一份2003年消防验收的依据,根据该份消防验收意见所载的建筑面积,我们判断2003年消防验收时这3处加层建筑已经存在了。”该执法中队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建造时间比较早,上述加层建筑可依据现有存量违建分类处置政策予以暂缓拆除。

  但这3处加层只是执法中队根据消防验收面积做的推断,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具体建造时间,那么加层到底是什么时候建造的呢?我们不禁产生了这样的疑问。

  “既然该处建筑物是经法院司法拍卖取得的,那么我们向法院调取拍卖当时的评估鉴定材料,该处加层是否属于新建不就一目了然了吗?”组长金苏芝提点了我。

  “走,我们去一趟法院……”我和组长随即去越城区人民法院调取了相关材料。

  果然,在调取了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相关执行裁定书中该建筑物的评估报告后,我们发现了最直接的证据:勘察照片。评估报告中纺丝楼外立面勘察照片,证实了最迟在2015年7月份时,该纺丝楼屋顶还未加层,也就是说,该3处加层是在2015年7月份之后建造的,这一证据直接否定了执法中队的判断。

  核查清楚事实真相后,我组向该执法中队移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出《限期整改意见函》,要求执法中队“重新向当事人调查核实,并发函规划部门,如确认该违建未经规划审批且搭建于2013年后,不符合存量违建分类处置政策的,按程序予以拆除。”

  后经执法中队重新调查核实,证实该3处屋顶违法建筑是在2016年左右建造,不符合存量违建的认定条件,应当予以拆除。在我们组的督促下,该执法中队组织人员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了拆除。

  调查虽未发现执法中队有包庇行为,但是执法中队在违建调处中调查不够严谨、细致,造成不良影响,我们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批评教育处理,并要求区综合执法部门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群众信访无小事,更何况是面积如此之大的违法建筑。我们通过监督进一步压实了综合执法部门的主体责任,使其对群众反映的事项认真、负责、全面地开展调查。这次信访件的调查也让我收获颇多,让我学到了在信访调处中不能仅凭书面材料或者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要多方核查,寻找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是对事实负责、对群众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zhuantizhuanlan/jingtoushouji/shouji/202207/t20220719_65483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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