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方百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隐瞒不报个人房产,在干部、职工录用过程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方百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法律底线失守,贪财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追求物质享受,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方百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决定给予方百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方百春简历
方百春,男,汉族,浙江淳安人,1963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8月至2003年1月,历任资溪县欧溪乡团委书记、副乡长,资溪县嵩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资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嵩市镇党委书记、高阜镇党委书记、鹤城镇党委书记;
2003年1月至2013年6月,历任东乡县副县长,东乡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南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临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临川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3年6月至2016年8月,任崇仁县委书记;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2016年9月,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jlsc/202101/t20210121_971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