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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不可失 恶不可长

时间:2024-03-02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0

  “善不可失,恶不可长。”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强化监督执纪,及时发现和查处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同时强化监察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问题,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

  ——《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论党的自我革命》)

  “善不可失,恶不可长”出自《左传·隐公六年》,意为良善不可以丢失,恶事不能让其滋长。

  鲁隐公六年,郑国与陈国交战,陈国大败。实际上,这场战争本是可以避免的。此前,郑庄公就曾请求与陈国缔结盟好,却被陈桓公拒绝。陈国大臣五父劝谏陈桓公:“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君其许郑。”对五父的劝谏,陈桓公不以为然,最终导致了陈国的战败。这一败使陈国元气大伤,国势日衰。

  以仁为本,与邻为善,是一国之宝。对于陈桓公选择与邻为恶,且不听劝阻的做法,《左传》作者评论道:“善不可失,恶不可长,其陈桓公之谓乎!长恶不悛,从自及也。虽欲救之,其将能乎?”换成白话就是说,良善不可以丢失,恶事不能让其滋长,这说的就是陈桓公吧!滋长了恶而不悔改,马上就得自取祸殃,即使想要挽救,又怎么能办得到呢?紧接着,《左传》又引用《商书》和古之良吏周任的话,进一步说明了“恶不可长”的内在逻辑:“恶之易也,如火之燎于原,不可乡迩,其犹可扑灭?”恶行的蔓延,如同燎原遍地的大火,人不可靠近,难道还能扑灭吗?“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芟夷蕴崇之,绝其本根,勿使能殖,则善者信矣。”治理国家的人,见到恶行,就要像农夫急于铲除杂草一样锄掉它,聚积起来肥田,挖掉它的根,不要使它再生长,那么善的事物就能发展了。这里以火之燎原、斩草除根的比喻,阐明了除恶务尽、抑恶扬善的道理,对修身为政有着深刻启示。

  在个人修身层面,要时刻牢记“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朱熹云:“要做好人,上面煞有等级;做不好人,则立地便至。”善人和恶人“只在把住放行之间耳”,能够把持住自己的德行操守,就能够向上攀登,进而成为君子;如果放任自己,为所欲为,就会成为恶人。“跻攀分寸不可上,失势一落千丈强。”要向上攀登,就要克服各种诱惑,进一步都非常难;而向下堕落,则如爬山时一脚踩空,一落千丈还有余。因此,为官者必须坚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怀德自重,如临如履,慎独慎微。

  在国家治理层面,“善不可失,恶不可长”,是治国理政的责任与取向。治理国家必须依靠道德、法律、制度的力量,提倡善行,遏制恶行。否则,就会导致政治生态恶化,社会混乱,民众纷扰。尤其是在干部的选用上,必须任人唯贤,坚持五湖四海、德才兼备原则。“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只有做到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方能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与社会风气。

  在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纲纪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彰善瘅恶,激浊扬清”。汉武帝《六条问事》,规定了对强宗豪右、二千石官员种种不法行为六种情况的监察;西晋《察长吏八条》《五条律察郡》《察二千石长吏四条》,规定了对官吏在官公廉、不饰名誉以及贪污受贿者的双方面考察、监察;唐朝《遣使巡省天下诏》,规定了问民疾苦、政刑苛弊、宣扬风化、荐拔人才等监察内容……历史上的监察内容虽随时代不同而不同,但都体现了惩恶扬善的旨归。

  共产党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善”体现在以民为本、大公无私、清廉自守,“恶”体现为心无百姓、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大政治任务。

  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926年8月中央发布的《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反腐败专门文件,明确指出,“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于腐化,不但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1927年在武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此后,党内监督机构名称历经审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演变,但党章规定的职责都是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反腐惩恶的雷霆之势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成功走出一条依靠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法治优势的反腐败之路,书写了人类反腐败斗争历史新篇章。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善不可失,恶不可长。”对党员干部来说,只有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经常性对照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检视自己,查找差距和不足,出出汗、醒醒神,才能防止权力滥用、违规逾矩。对组织来说,必须把监督工作融入日常、做在经常,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盯住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扯扯袖子甚至大喝一声、猛击一掌,才能使党员不犯、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对反腐败工作来说,必须健全监督体系、发挥制度优势,既要抓末端、治已病,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着手,完善管权治吏的体制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者:郝思斯)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3/1/cf3e2a7f3e9d415b8d73791252dc0a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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