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舆情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纪检舆情 >正文

经典常谈 | 使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

时间:2024-01-20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关注国家治理问题。他们在总结以往国家治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阐明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发展方向,即依靠人民来治理国家。1844年,他们在合写的《神圣家族》中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

  早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时期,马克思就开始关注到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撰写了一系列抨击普鲁士反动统治、为民众争取平等待遇的政论文章。一是倡导建立人民代表制。马克思指出:“不应当把代表权理解为某种并非人民本身的事物的代表权,而只应理解为人民自身的代表权,理解为一种国务活动,这种国务活动不是人民唯一的、独特的国务活动,它跟人民的国家生活的其他表现不同的只是它的内容的普遍性。”二是认为应该构建代表更普遍利益的法律制度。马克思强调:“法律只能是现实在观念上的有意识的反映,只能是实际生命力在理论上的自我独立的表现。”三是肯定了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积极、自觉的作用。马克思认为,“官僚等级制度的成规和那种把公民分为两类,即分为管理机构中的积极的、自觉的公民和作为被管理者的消极的、不自觉的公民的原则”是造成“管理贫困”的主要原因。

  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职能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们认为国家治理是围绕着特定的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管理成为国家的主要职能。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立后,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已不再是主要矛盾,社会管理职能“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国家治理最终回归到社会治理。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治理的目的由物转向人,破除了等级依赖关系,回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自由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是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经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构想中,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治理,要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的有效参与,把人民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前提是确立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要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对包括广大人民群众在内的无产阶级实行民主,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关键是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问题,指出无产阶级政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利益不同的利益”,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列宁在《论社会主义》和《论无产阶级政党》中也强调:“无论何时,对于应该有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点,我们不能有任何怀疑。”“国家政权的一切政治经济工作都由工人阶级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

  再次,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方向是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马克思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在各项国家治理事务中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强调:“可以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来实现全员参与治理,这种新的社会组织是由整个社会按照确定的计划和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来领导。”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还提到了非国家的第三部门(市民社会和社会组织)——能够将人民组织起来,应该成为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

  马克思恩格斯始终认为,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后,必须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使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广泛参与国家治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是国家的主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人民群众都平等地享有治理国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前进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新时代,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强调要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党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确保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奠定了雄厚的实践基础。(罗家为)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4-01/16/content_9128201.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图解纪律处分条例丨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和后果的规定

下一篇:新视野 | 一堂生动的思政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纪检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纪检舆情网 jjyq.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